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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破产审判机制 助推高质量发展——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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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正常秩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破产制度是企业规范化、法治化退出市场的通道。近年来,xx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市场导向、司法主导、简易审理”的破产新路子,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同时,在推进破产案件审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中央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以及本院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便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近年来破产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自xxxx年至xxxx年x月,xx法院共受理破产清算案件xx件,审结破产清算案件xx件。从收案趋势上看,xx年开始破产案件收案量呈上升态势,结案量同样从xx年开始呈上升态势。特别是近三年,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法院共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xx件,经审查后共受理破产案件xx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xx件,破产重整案件x件。
  xxxx年x—x月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xx件,较xxxx年全年上升xxx%;其中经审查受理破产清算的xx件,较xxxx年全年上升xxx%。申请审查数和受理清算数两项数据仅今年x—x月就比xxxx年、xxxx年合计数量还要多,且正呈大幅增长趋势。
  (二)涉诉分析—本院涉诉案件及案件类型
  经过系统中对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查询,从中发现,有xx件破产案件在我院是没有诉讼案件的,这些破产清算案件有些是因为在外地有诉讼案件,执行不能后向我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有些案件是债务人因工商无法注销而通过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去工商注销登记,该类案件系破产企业合理的退出市场行为。在我院有诉讼案件的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类型多为买卖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因此,当某企业在我院有大量上述类型案件出现时,应警惕该企业可能具有破产原因。
  (三)破产审判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效果
  涉及到统计数据准确度问题,此处仅就近三年数据进行分析。xxxx年以来,我院共审结破产案件xx件,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初步统计,近三年的时间,我院清理债务金额xxxxxx万元,清偿债权金额xxxxx万元;实现职工债权xxxx万元,妥善安置职工xxxx人,优先解决了民生问题,化解了潜在社会矛盾风险;通过诉讼等多种方式追回债务人资产xxxx万元,严格追究股东、董监高等关联人员的责任,增加了债权人的可分配利益;实现金融债权x.x亿元,降低金融资产不良率,保障了我市金融安全;处置房屋x.x万平方米,释放土地资源xxx亩,实现“腾笼换鸟”,助推了xx经济转型升级。
  二、破产审判工作中采取的主要举措
  (一)建立破产审判专业化团队,切实提升破产审判能力
  为了确保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推进,做好市场化、常态化、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工作,破解破产案件案多人少矛盾,我院大力推进破产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能力。
  一是破产审判专业化团队建设。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审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我院组建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团队,由三名员额法官成立专门的破产合议庭审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同时采取一审一助一书的模式,保证办案力量的稳定,从而保障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快速推进。
  二是办案流程标准化建设。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工作的市场化、常态化、法治化对破产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院组织编写并推广了《破产审判各类文件样式xxxx版》,包括破产申请清单系列、审查案件流程表、形式审查报告、实质审查报告、管理人选任分类公告、债权人会议流程、破产文书清单等多种标准化信息表或文书式样,实现了破产流程标准化,破产文书规范化,新人上手短期化,迅速提升了破产审判能力。
  (二)制定破产简化审指引,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
  目前从立法层面来说,企业破产法还没有规定破产简易程序,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在xxxx年,我院已对债权债务明确、债权人及债务人资产较少的案件,采取了简化审理程序的初步尝试,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应程序期限内,适用最短期限,并将宣告和终结程序合并,实现六个月审限内结案。
  根据积累的经验,再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案件简化审的规定,xxxx年我院出台了《破产案件简化审理规程(试行)》。该规程原则上适用全部符合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并通过正、反列举的方式,明确适用简化审的范围,拓宽了纳入简化审的案件范围。同时明确审查、受理、管理人指定及债权申报、财产查控、债权人会议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期通过简化审程序,尽早实现债权人利益,尽快实现破产企业的市场退出。这些举措为破产案件的进一步繁简分流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执破部门双向衔接,合力解决执行难破产慢
  xxxx年xx省高院发布《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该指南中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管理人负有接管债务人账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相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可以依据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强制接管。”该指引为管理人接管不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审判部门通过与执行部门的双向互通互助密切配合,通过以下举措,以问题为导向,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一是执行保障破产接管工作。部分债务人在履行提交财务帐册等材料的义务时,故意给管理人制造困难,导致管理人接管困难。在xx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案件受理后,本院及管理人向上述债务人送达了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要求债务人提交财务账册等材料,但债务人在限定期限内并未提交上述材料,管理人也未接管到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管理人依据受理裁定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接管上述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我院执行部门已经立案受理,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接管到了上述债务人的财务账册信息,财务账册信息的成功接管有利于管理人对债务人经营状况的查清,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是执行查控平台信息共享。对非执转破案件,本院有在办执行案件的,则执行部门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将债务人财产查询信息与破产合议庭共享,实现破产案件财产查询信息化;对于在我院没有执行的案件,则管理人根据破产受理裁定,向执行局申请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执行部门立案受理后,将查询结果反馈破产审判部门。对于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财产查询问题,通过执行部门的查询,便利了管理人的工作,大大提升了管理人接管效率,保障了债权人预期分配利益。
  三是资产先行处置模式初建。在初步具备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中,如无重整和解可能,执行部门采取先行处分资产再移送拍卖款的方式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减少财产贬损,提高处置效率,并保障债权人权益。通过先行资产处置方式,一方面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减少了财产二次处置费用,增加了债权人的可分配利益,另一方面破产程序中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表决财产分配方案,使债权人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债权。
  四是出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规范指引(试行)》。该指引经立案、执行、执裁等部门的讨论,就执转破案件适用范围、移送条件、移送审批、移送材料、受理后衔接等问题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打通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该指引重点在于优化本院执破程序衔接,全面提升执转破的审理质效,目前已新收x件执转破案件,化解执行案件xx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近x.xx亿元。
  (四)管理人外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以质优价廉的服务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以往的破产案件中,会遇到债权人对评估机构的不满,认为评估机构的估价过低,或者认为外聘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实现债权人的预期目标,常常导致破产变价方案不能通过。为增加外聘中介机构的公开、透明度,我院推行管理人外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机制。
  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外聘中介机构的案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破产重整平台和xx中院的微信群,同时发布相关聘任机构的邀请,目前我院已有五个破产案件在审理中对涉及的评估、鉴定、法律事务等中介机构的选任实现了公开招募,明辉化纤案、宝昌冶金案招募评估机构,精诚案招募审计机构,德技模具案招募审计、评估机构。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方面选中的中介机构能够勤勉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中标的中介机构系通过竞争可最大可能保证质优价廉,且评估机构在债权人会议上会对评估结果向债权人通报,并回答债权人的疑问,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五)司法网拍全面覆盖破产财产的变价,增强公开增加透明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拍的规定,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财产变价实现全面网拍。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能够公平竞价充分挖掘标的物价值,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网上司法拍卖具有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等优势,为最大限度的实现财产变现,我院积极学习借鉴网络拍卖的最新规定。目前已成功实现了明辉化纤、德技模具的溢价拍卖。截至xxxx年至今共公开拍卖xx次,成交价合计xxxxx万元,其中,xx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拍成交价x.xx亿元,溢价xx.x%,创下我院网拍成交价纪录。
  为尽早取得拍卖款,及时分配给债权人,防止悔拍现象的出现,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竞拍人的利益,破产审判部门在债务人资产挂拍时,将债务人资产状况充分告知,潜在竞拍者可以在规定时间看样,通过实地看样,让潜在竞拍者充分了解待挂拍资产的价值,防止后续竞拍后悔拍事件的发生。在竞拍人中标后,实行管理人和竞拍人联合驻厂,使竞拍人能够及时对竞拍的资产进行接收,保障竞拍人的利益实现。目前,我院破产案件司法网拍尚未出现悔拍现象。
  三、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提前到期问题
  xxxx年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虽然有些公司在章程中将缴纳出资的的时间设置的相当久远,但认缴制下的认缴仅是“缓缴”并非“可以不缴”。
  部分破产案件中,存在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数额扩大,但并未涉及履行出资,或者出资不足,但是在公司经营困难导致破产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虽然《公司法》允许股东在章程当中约定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缴付期限等事项,但是如果公司因负债而被债权人申请清算或自行清算的,则在清算程序确定之日起,认缴的注册资本将会突破章程的约定而提前到期。因此,股东不能利用认缴制的部分规定而脱离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认缴巨额注册资本,否则会将自己置于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中。
  (二)股东清算责任问题
  在xx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本院及管理人均向股东寄送提价材料通知书,要求股东提交公司账册等材料,但公司股东未提交财务、账册信息,致使管理人无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目前案件已结审理终结。
  本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而需要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董事、控股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勤勉履行义务。
  (三)中美贸易摩擦下的破产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表示,xxxx年x月xx日,美国又宣布将对中国xxxx亿美元的输美产品征收xx%的高额关税。贸易战又进一步升级。事态会如何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目前还难以预料。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美国对在华企业输入美国的产品按照xxx亿、xxxx亿、xxxx亿美元的规模递次征收高额关税,将有不少在华企业会陆续陷入破产困境。天下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贸易战可能导致的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早进行研判,以防不测。
  贸易战背景下的破产审判工作,与去杠杆、去库存,清理僵尸企业背景下的破产审判工作是不同的。在贸易战背景下的破产企业,有不少是优质企业,甚至是很有前途的高科技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设备工艺先进,科技水平一流,管理制度完善,产品质量优良,市场销售兴旺。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贸易战原因,产业链前端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因高额关税导致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因各种原因关键原材料或零部件被禁售,或者因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倾销、反补贴高额税收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或者因为相关国家因贸易保护而突然关闭市场,导致产品销售困难,或者因服务贸易中的技术禁运,导致产品难以进行生产,或者因为债务结构不合理出现债务危机。
  面对贸易战背景下,可能出现的相关企业破产问题,我们将密切关注,对于能够挽救的企业尽量积极挽救,同时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贸易战背景下的审判工作。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考核机制
  一是对管理人的考核。管理人履职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债务人能否快速退出市场,更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目前,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考核是通过管理人申报次数、选中次数、履职能力、垫款能力等因素考核,但是对于实现债权人利益方面未做量化。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全面量化的处理,包括平台信息公开及时性,对债务人财产追收、变现措施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评。
  二是对法官的考核。破产案件的承办法官为达到考核要求同时需承办其他案件,不仅要兼顾办案数量还要争先保证质效,但破产案件本身就是案情复杂的案件,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审理、调查的深入会不断出现各种问题和突发状况,需要法官亲力亲为的事务和处理协调的事务庞杂,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的实际工作量很难体现量化体现,考核机制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承办法官办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因此需加强和完善破产案件法官的考核机制。
  (二)管理人基金制度建设
  管理人通常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债权人最终能否得到公平的清偿、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债务人能否及时有序退出市场,与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密切相关。当前执转破案件的增加,无产可破案件明显增多,管理人费用难以落实,将影响到破产案件的质效及本地区僵尸企业的出清。目前无产可破案件费用主要依靠管理人自己承担,但依靠管理人自觉主动并非长久之计,无产可破案件将影响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当前我省管理人基金制度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南京为代表的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同时配套建立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制度,援助基金是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原始基金、专门用于援助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非公募专项基金,目的在于对承办无产可破企业管理人实施资金援助,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积极性。同时,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保证对破产管理人援助的可持续性。另一种是以xx为代表的法院监管下的破产专项基金制度,该基金主要来自于法院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较高的案件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从不足以追加分配的案件中将不足以分配的金额提取,破产管理人在遇到无产可破案件中可向法院申请补贴。
  下一步,结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及我院的审判实践,设计相应的管理人基金制度,以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报酬问题,提高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案件的积极性。
  (三)府院联动机制建设
  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到职工安置、税收、工商、消防、环保等部门,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离不开上述这些部门的配合。破产案件中主要遇到以下问题:一是职工安置问题,多数破产案件,在享有优先权的抵押权受偿后,多数案件通常资产不足以垫付职工工资及补偿款,即使部分工资由政府垫付,但是还会存在职工上访问题,维稳压力大;二是税收问题,一方面破产案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在破产财产进行拍卖的过程中,增值税及各项费用的缴纳,占破产拍卖财产的比重较大,与债权人预期的债务人资产相差较大,造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不满,破产变现困难;另一方面,重整案件中,未清偿的债务经重整减免后,由于没有相应的税收减免特殊规范,致使重整后的企业税负过重,影响重整成功率。
  下一步,我院将府院机制常态化,通过司法建议,向政府部门宣传破产审判工作及破产制度的理念,加强法院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了解上述政府部门在遇到破产企业时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沟通协商机制、破产管理人基金等制度,扫清制度障碍,促使破产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实现本地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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